法治日报记者 徐伟伦 王晓露
共享充电宝解决了人们外出时对于手机的“电量焦虑”,但随着用户规模及使用场景的不断扩大,共享充电宝归还后仍计费、强推虚假广告、超限获取个人信息等问题也成了消费者吐槽的“痛点”。
共享充电宝归还后仍在计费、弹窗广告乱入、个人信息被侵犯……对于相关热点问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了解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问:当前,“归还后仍计费”问题成为共享充电领域投诉的重灾区,消费者遭遇这种情形时该如何维权?
答:共享充电宝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构成租赁合同关系,当消费者结束充电、成功归还充电宝时,双方的租赁合同终止。此后,若经营者仍继续对消费者收取租借费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对其多收取的费用应予返还并赔偿租借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除了“归还后仍计费”的现象,还存在着被莫名付费开通会员的情况。此前,曾有多名消费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在使用并归还共享充电宝后被自动扣除数百元会员费。后经调查发现,消费者之所以被扣费,是因经营者在其提供的用户协议中设置了“租用即默认开通该品牌共享充电宝会员”的条款,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共享充电宝经营企业进行了约谈,并责令其整改。依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由于经营者并未对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文本条款进行符合法律要求的显著提示,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主张该内容对其无法律约束力。
问:不少消费者在租用共享充电宝的同时,碰到了扫码后弹广告的情形,有的广告甚至就是骗局。对此,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答: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同时,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否则将被认定为欺诈行为。《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中也规定,不得以弹窗信息推送方式呈现恶意引流跳转的第三方链接、二维码等信息,不得通过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据此,租用充电宝后出现的弹窗广告,如果是以免费领取名义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或以含义不清引人误解的宣传表述误导消费者购物的行为,均涉嫌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对于相关产品或服务卖方通过欺诈消费者方式订立的上述买卖合同、保险合同等,消费者均可请求撤销。
此外,根据广告法规定,共享充电宝经营企业作为弹窗广告的发布者,负有对内容进行审核的义务。若其未尽到义务发布了虚假广告,或者明知虚假仍然发布并推荐的,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或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将与广告主等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还可选择要求充电宝经营企业先行赔偿。除民事法律责任外,共享充电宝经营者作为广告发布者还可能因其弹窗推送虚假广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问:共享充电宝经营者在向用户弹窗推送广告的过程中,往往伴随套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消费者应当注意哪些细节予以防范?
答:不少抽奖广告在兑奖环节,都会要求消费者填写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地址等全套个人信息,并须勾选“本人同意领取,已阅读活动规则”等。这背后,广告主会依据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数量,向共享充电宝经营者支付广告费用。
事实上,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均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因此,共享充电宝经营者向用户弹窗推送包含以误导、欺诈方式套取个人信息内容的虚假广告并向第三方提供的,涉嫌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属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消费者若因在上述场景下填写个人信息遭受隐私泄露或财产损失,可要求共享充电宝经营企业及委托其发布上述广告的企业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乃至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作为经营者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定期维护更新充电宝及相关租赁设备系统,并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删除无效“霸王条款”等避免“乱扣费”现象的发生,强化对推送弹窗广告的内容审核,并切实履行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
就消费者而言,应尽量选择租借信誉较好品牌的共享充电宝,并注意仔细阅读用户协议,特别是计费规则、归还规则等,确保收到归还成功的提示,谨慎填写个人信息。一旦权益受损要保留好相关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或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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